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84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