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林州市永红石英砂有限公司、李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林州市永红石英砂有限公司,李秀清,张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5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负责人王栗水,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连卫东,该社职工。被告:林州市永红石英砂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合涧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张林彬。被告李秀清,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张海平,女,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永红石英砂有限公司、李秀清、张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在本院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永红石英砂有限公司、李秀清、张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5元,减半收取6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