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娟,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娟,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玉娟与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刘玉娟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并赔偿损失。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娟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3号楼部分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但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公楼及附属用房,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玉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玉娟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舜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