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菊荣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荣,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345号原告:周菊荣,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峰,北京任俊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忠,党工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周菊荣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底被告管理的穆庄村、白佛村拆迁,被告与两村村民签订《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村民住宅拆迁协议书》,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原告兑付各种补偿费用,并依照相关补偿标准进行结算补偿。2015年12月21日被告印发《商都路办事处商都嘉园人口界定及回迁安置方案》开始补偿安置屋的工作。2016年年初原告抽取相应房屋后,因被告未提供合法的安置房屋成本价计算依据及具体金额,致使安置房屋至今无法入住。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提供合法的安置房屋成本价计算依据及具体金额,被告至今未提供,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按照《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村民住宅拆迁协议书》及《商都路办事处商都嘉园人口界定及回迁安置方案》规定向原告交付逾期未交付的安置房(商都嘉园2号院3号楼2单元0203号),按照合法的安置房屋成本价计算依据(参考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计算具体金额,计1248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交付安置房屋之日起至提供合法的安置房屋成本价计算依据及具体金额后实际交付安置房屋期间的各种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暂计7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未履行双方之间的拆迁协议及被告下发的商都文[2015]126号文件(《商都路办事处商都嘉园人口界定及回迁安置方案》),该事项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菊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