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30号原告:石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告:张某某,女,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