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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30号原告:石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告:张某某,女,住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