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流鲜、余亚存与被执行人汪友近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流鲜,余亚存,汪友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段流鲜,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余亚存,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汪友近,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流鲜、余亚存与被执行人汪友近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本院(2016)云25刑初155号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汪友近、王通及杨紫依法定代理人XX、李春梅连带赔偿段流鲜、余亚存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汪友近赔偿10000元,王通赔偿10000元,杨紫依及其法定代理人XX、李春梅赔偿10000元(已付3000元,尚欠7000元)。执行中从李春梅银行账户强制扣划25000元,汪友近缴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现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佳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