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雷旺甫与熊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旺甫,熊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雷旺甫,男,生于1965年4月7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熊洛祥,男,生于1956年2月2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雷旺甫与熊洛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洛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洛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