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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燕梅申请执行邝光贵、周元群、成都市成华区龙纸箱厂、成都兴华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梅,邝光贵,周元群,成都市成华区龙纸箱厂,成都兴华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994号申请执行人朱燕梅。被执行人邝光贵。被执行人周元群。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龙纸箱厂,法定代表人邝光贵,厂长。被执行人成都兴华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朱燕梅申请执行邝光贵、周元群、成都市成华区龙纸箱厂、成都兴华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燕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684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4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邝光贵、周元群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首查封依法将被执行人董秀娜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但上述房屋有抵押,我院已经处置权移交新都区人民法院并寄去参与分配函,因上述房屋还没有处置故暂时无法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0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