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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对金、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与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对金,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03号原告:吴对金,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Y425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7KEF08。法定代表人:倪丽芳,该公司经理。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腮佗,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成,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原告吴对金、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杨志成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秋化人民陪审员  郑玉琳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