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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36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靠山湾1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