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南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哲,男,朝鲜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哲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供热费2760;2、案件受理费25元;3、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965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2016)吉240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