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虎义诉黄建明、李润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义,黄建明,李润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528号原告:赵虎义,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黄建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州市。被告:李润桃,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赵虎义与被告黄建明、李润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虎义、被告黄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润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虎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5300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黄建明承揽了莱州柞村镇人民政府的河道清淤工程,雇佣原告的装载机在河道中从事清淤工作,截止到2016年11月11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款168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详见欠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偿还了15000元,余款153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润桃系被告黄建明的妻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处理。被告黄建明辩称,我回去找一下原告的支款条确定一下尚欠原告多少钱,确定数额后我分期付给原告欠款。被告李润桃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建明、李润桃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黄建明承揽了莱州市柞村镇人民政府的河道清淤工程,雇佣原告赵虎义用装载机在河道中从事清淤工作,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11日原告在被告黄建明处从事洗沙工作,至2016年11月11日被告黄建明共计欠原告工资款168000元,由被告黄建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赵虎义工资壹拾陆万捌仟元正(168000.00)2016年11月30日前付58000.002016年12月30日前付55000.002016年春节前付清黄建明2016年11月11日”。此后被告黄建明付给原告15000元,尚欠153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黄建明书写的欠条1张,经当庭质证,被告黄建明没有异议,被告李润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被告黄建明称,原告在我处支款都有支款条,我回去找找。但被告黄建明在本院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黄建明欠原告赵虎义工资款153000元,事实清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张,经当庭质证,被告黄建明没有异议,被告李润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及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案中的欠款发生在被告黄建明、李润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欠款约定了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7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确定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153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李润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明、李润桃共同给付原告赵虎义工资款1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建明、李润桃付款的同时,共同给付原告赵虎义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以欠款153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黄建明、李润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