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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柏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庆荣,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都庆荣,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都庆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庆荣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都庆荣48731元;搬离宝塔区市场沟工行家属楼2206室房屋;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3元、执行费631元。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都庆荣以与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