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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842盛姚均与任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姚均,任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42号原告:盛姚均,男,1988年2月29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任红军,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姚均与被告任红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姚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