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842盛姚均与任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姚均,任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42号原告:盛姚均,男,1988年2月29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任红军,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姚均与被告任红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姚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