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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保6号申请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2月26日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86年1月24日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4月15日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5月23日,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申请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保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