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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华平与华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平,华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75号原告:邱华平,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华小涛,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邱华平与被告华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邱华平承担。审判长  李建荣审判员  李永刚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