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华平与华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平,华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75号原告:邱华平,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华小涛,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邱华平与被告华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邱华平承担。审判长 李建荣审判员 李永刚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