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克鹏、任兆福、丛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刘克鹏,任兆福,丛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住址:凤城市石城镇石城街53号。负责人:郭晓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克鹏,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任兆福,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丛金龙,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克鹏、任兆福、丛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凤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克鹏、任兆福、丛金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克鹏、任兆福、丛金龙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网络发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