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汉丽与王丕新、李淑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汉丽,李淑艳,王丕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汉丽,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记者,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艳,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兰陵粮库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所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丕新,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首席生产官,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静,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汉丽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艳、王丕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汉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汉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汉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秦汉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霍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辰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