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卢将库、王政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将库,王政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卢将库,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王政电,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负责人毛维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将库与被执行人王政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政电赔偿经济损失145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款2557元。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政电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查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王政电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政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