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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英杰与解云飞、解鹏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杰,解云飞,解鹏飞,解志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376号原告:高英杰,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解云飞,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解鹏飞,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解志永,男,42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高英杰与被告解云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高英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英杰撤诉。案件按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由高英杰负担。审判员  张七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