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靖破产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靖,北京富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靖,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富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403、404室。负责人:孙萍。一审第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许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靖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富隆公司管理人)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靖申请再审称,案涉股份系何靖应得的股东收益,并非无偿取得,富隆公司管理人撤销权已消灭。综上,依法申请再审。富隆公司管理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何靖主张案涉股份系其应得的股东收益,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关于富隆公司管理人撤销权已消灭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何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