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马马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马马,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40号原告高马马,男。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牛君安,局长。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西街42号。法定代表人王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马马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马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马马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马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高马马。审 判 长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