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正香与赵平、李亚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香,赵平,李亚琴,费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宋正香,女,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赵平,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李亚琴,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费建平,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宋正香与被执行人赵平、李亚琴、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赵平、李亚琴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被执行人费建平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之责,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执行人赵平、李亚琴负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平名下的苏F×××××汽车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