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前坤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前坤,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68号原告:徐前坤,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元(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智,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前坤与被告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前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徐前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收取人民币87.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07.50元由原告徐前坤负担。审判员 刘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