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孙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莉,孙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莉。被执行人孙芳红。申请执行人王莉莉与被执行人孙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