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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永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05号移送单位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永卫,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永卫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何永卫的银行存款400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何永卫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永卫罚金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