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012号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院。法定代表人潘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英,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前银,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强,男,1966年6月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