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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世平与董文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平,董文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172号原告董世平,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董文海,男,现年53岁,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董世平与被告董文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世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世平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由原告祝兆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