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世平与董文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平,董文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172号原告董世平,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董文海,男,现年53岁,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董世平与被告董文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世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世平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由原告祝兆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