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祖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祖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87号原告卫辉市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申祖岭,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祖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順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