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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收入账户及绩效工资。经查,被执行人郭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某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