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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书美与梁青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美,梁青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06号原告:刘书美。被告梁青杰。委托代理人胡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美与被告梁青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书美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