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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赵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组织机构代码号:59917085-7,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人民路480号。被执行人:赵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619730330111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路四季风情园26-1-601。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赵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建达成和解协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7101执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