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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金福、陈丽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福,陈丽娜,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金福,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陈丽娜,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375633,住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综合楼104号。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金福与被执行人陈丽娜、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金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娜、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513.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丽娜、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