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诸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海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569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公司总经理。被告诸海珍,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