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智华与胡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华,胡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02号原告李智华,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胡夏云,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华与被告胡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华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华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智华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