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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智华与胡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华,胡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02号原告李智华,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胡夏云,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华与被告胡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华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华撤回对被告胡夏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智华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