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瑜飞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瑜飞,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瑜飞,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瑜飞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强位于高新区淮河大道东段北侧驻马店国际金融贸易中心5号楼东2单元104房屋一套,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