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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俊、张泉与王倩莹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张泉,王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方俊,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泉,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王倩莹,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方俊、张泉与被执行人王倩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句容市宝华镇仙林新街坊花园3幢101室院落内自行搭建的阳光房、遮雨棚、花架。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