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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凤海、田占海、于佳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海,田占海,于佳秀,李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凤海,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田占海,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于佳秀,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金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凤海、田占海、于佳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星正在服刑,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