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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057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俊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