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辛某1与辛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1,辛某2,辛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7645号原告辛某1,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辛某2,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辛某3,男,194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辛某1与被告辛某2、辛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1、被告辛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某3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1诉称,原告、被告之间系兄弟关系。父亲辛某4于2003年7月病逝,母亲白某于2016年11月22日病逝。2009年7月31日,母亲将家里二处房产分割给辛某2和辛某1每人一处房产,母子三人在协议上签字。其中一处房产属于居住公房,2009年2月份该处公房拆迁后以母亲名义得到拆迁房屋一套即×家园小区×号楼3单元401号,房价款我支付的,母亲生前有遗嘱,房产由我继承,故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归我所有。被告辛某2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上述房产归原告辛某1所有。被告辛某3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辛衍超与前妻生子辛某3,辛某4、白某婚后生子辛某1、辛某2。辛某4于2003年7月病逝,白某于2016年11月22日病逝。白某承租良乡房管所公房位于良乡某街某胡同70号,房屋三间,2009年7月18日,白某与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货币补偿拆迁协议书,房屋被拆迁,2009年12月2日,以白某名义交付该公司定向安置房价款156051元,2012年9月20日,白某与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认购人认购的房屋为出卖人所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定向安置房项目中的×号楼×层3单元401号房,即辛某1主张的房山区×街道×家园×号楼×单元×室。现房屋已经交付入住。尚未取得房产证。2013年12月25日,白某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位于北京市良乡×街道×家园×号楼×单元×号房产二居室楼房一套,系由辛某1出资,以我名义购买,在我去世后,由长子辛某1继承,产权归辛某1所有。”现辛某1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原告辛某1提供的2013年12月25日白玉某写的遗嘱复印件、货币补偿拆迁协议书、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2009年12月房款收据、辛某4死亡证明、白某死亡证明、庭审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审核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辛某4病逝后,因拆迁安置所得房产,登记在白某名下,应当属于白某的遗产,白某自书遗嘱将上述房产指定由辛某1一人继承所有,其自书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各继承人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现遗嘱继承人辛某1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上述房产,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辛某3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定向安置房项目中的×号楼×层3单元401号房产归原告辛某1继承所有,被告辛某2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辛某1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