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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杰林与马新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林,马新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212号原告:郑杰林,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委托代理人,郑皓,男,系郑杰林直系亲属。被告:马新勇,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郑杰林与被告马新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林负担。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