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许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许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82号原告:张桂玲,女,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峰,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自强,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桂玲与被告许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桂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玲以此笔借款在另案中一并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桂玲负担。审判员 孙洁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