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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许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许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82号原告:张桂玲,女,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峰,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自强,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桂玲与被告许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桂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玲以此笔借款在另案中一并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桂玲负担。审判员  孙洁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