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华起与赵青、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起,赵青,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刘云霞,张华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355号原告张华起,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住友盛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新,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青,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负责人:周斌,董事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歆,该公司职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87号1幢510室。负责人:俞海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歆,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云霞,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张华新(被告刘云霞之小叔),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天津住友盛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霞,基本情况同被告刘云霞。原告张华起诉被告赵青、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刘云霞、张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起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