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琳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20号原告:王琳,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华,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系王琳妻子,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卢晓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男,1990年2月8日出生,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负责人: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现由王琳负担30%计9240.00元。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