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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27杨加军与高坚、高菲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军,高坚,高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杨加军,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坚,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菲菲,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杨加军与高坚、高菲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加同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