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韦枫与侯辉新、杨天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枫,侯辉新,杨天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113号原告:韦枫,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豪团,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辉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杨天伟,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城区。原告韦枫与被告侯辉新、杨天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韦枫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枫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枫负担。审判员 梁海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