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振军与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军,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军,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帅,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担保人:安徽昕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帅。申请执行人朱振军与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安徽昕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对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供担保,并自愿以公司名下的债权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朱振军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安徽昕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张帅担保。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执行担保人安徽昕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