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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兆丽、姚致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兆丽,姚致银,尹彬,席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申请执行人李兆丽,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姚致银,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尹彬,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席正峰,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兆丽、姚致银、尹彬、席正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7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兆丽、姚致银、尹彬、席正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