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李廷雄,王德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牛学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宗礼,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雄,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姬塬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鑫,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镇长城南街上诉人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从被上诉人李廷雄诉状内容看,实质就是称其错误扣了李廷雄36万元原油拉运款,应属原油拉运合同中付款纠纷问题,根据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上诉人与王德鑫之间无论是车辆买卖还是原油拉运亦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第三,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依法也应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廷雄答辩称:上诉人扣了他的原油营运款,是因他作为王德鑫购车的担保人,他起诉王德鑫追要该款,因上诉人与此事有牵扯,所以将上诉人列为第三人一并诉讼。王德鑫经常居住地在定边县,所以定边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王德鑫答辩称:他在上诉人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李廷雄为其购车的担保人。现车款已被上诉人在他的营运运费里全部扣除了,李廷雄和他追要车款是没有依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廷雄的陈述,王德鑫欠上诉人购车款,他作为担保人,上诉人认为他是担保人而扣了他的原油运费结算款,他要向王德鑫追要垫付的车款,所以本案应属追偿权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其二,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上诉人无权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鉴于该案属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王德鑫的住所地在定边县,故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