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71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莉萍与皋兰县国土资源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莉萍,皋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莉萍,女,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建德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莉萍与被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甘7101行初21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莉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徐莉萍公开与其所购买房屋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占用土地相关政府信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建设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申请执行人徐莉萍对被执行人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已公开的上述信息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行初217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权审判员  宋书民审判员  胡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景良 微信公众号“”